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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省鼓励民办高校 根据需求设置专业

沈阳日报  2017-07-04 13:29

[摘要] 7月3日,记者获悉,省教育厅印发《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》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其中指出,辽宁进一步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支持力度,鼓励民办高校根据产业发展需求设置专业;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、发放等管理机制,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%的资金,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。

7月3日,记者获悉,省教育厅印发《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》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其中指出,辽宁进一步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支持力度,鼓励民办高校根据产业发展需求设置专业;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、发放等管理机制,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%的资金,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。

支持民办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

征求意见稿提出,要进一步扩大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,鼓励学校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区域产业发展需要,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。

民办中小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前提下,可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。支持民办学校参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。

社会声誉好、教学质量高、就业有保障的民办高等职业学校,可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。中等以下层次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,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。各地不得对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设置障碍。

同时,民办学校校长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,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,个人信用状况良好。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。

民办学校必须要诚实守信、规范办学,办学条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有关要求,在校生数要控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;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备案。

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可实行市场调节价

民办高校一线专职辅导员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∶200的比例配备,每个班级要配备1名班主任。民办高校配备专职团委书记一名,待遇参照学校中层干部标准。

民办学校应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。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、企业年金,改善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。民办学校教师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,其缴费年限可按规定连续计算。

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、职务评聘、培养培训、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。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、升学就业、社会优待、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。

在收费方面,非营利性民办学校,除中小学学历教育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外,其他收费实行自主定价,并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,做到公开透明。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,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。政府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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